张统发〔2024〕7号
张家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张家界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27日
张家界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务实举措,促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有错必究的原则。具体由局执法检查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局党组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的;
2.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3.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制裁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执法相对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5.对上级和领导转办或交办案件不办的;
6.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汇报虚假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
7.其他应当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过错责任的;
5.其他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认为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2.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执法过错的;
3.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5.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2.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作出的错误决定,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3.其他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认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第八条、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在追究执法过错人员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对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4.依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纪律责任的(按干管权限报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对处理事实、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可参照执行。
张家界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