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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统计局关于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例警示剖析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3-10 作者: 林昌道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和年度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安排,2024年7月,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张家界市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对该企业统计人员进行询问的同时对统计指标数据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该企业的统计报表及与检查指标相关的财务等资料。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填报的“商品销售额”统计指标上报数虚报差错率达296.2%。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家界市某公司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该企业王某某代表该企业接受检查。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介绍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听取了该企业有关人员对统计工作的情况介绍,了解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检查了2023年1-9月《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4-1表)》“商品销售额”指标数据真实性,最后就数据差错原因进行询问。

执法人员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公司2023年1-9月商品销售额汇总数据、线上平台销售数据、财务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等相关资料数据,并抽取了公司2023年3月、6月产品送货或销售原始凭证资料对数据进行了核验,最后认定该企业2023年1-9月实际“商品销售额”,该企业对检查结果进行了签章确认。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企业统计数据出现失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该企业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将统计工作外包给财务公司,且未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和财务制度,未按要求设置规范的统计台账和相关原始凭证等资料,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意识淡薄,对统计制度方法不熟悉,错误将法人名下另一公司的数据进行重复填报。二是部门监管工作不实,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入企业核实指导流于形式,工作开展不深入,未能有效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设置规范的统计台账和相关原始凭证,也未能有效发现和解决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不实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向该企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基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第四项:“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10%以下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外部干预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二)执法检查时主动坦白统计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问题的;(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应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该企业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且违法额对县级汇总数影响较小,符合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本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并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最终市统计局对该企业做出给予警告并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统计基础工作较差,统计人员对统计制度方法不熟悉,错误将法人名下另一公司的数据进行重复填报而引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填报数据出错的根本原因在于统计调查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依法统计意识不强。同时,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出现问题,也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宣传培训指导力度不够,核查工作不实也存在一定关系。本案对于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由于不重视统计工作而随意填报统计数据,必将导致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使企业留存负面信息,对企业在后期招投标、申请补贴、评奖评优等都会造成影响。以此为鉴、以案促改,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都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按照统计调查指标含义和要求,准确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机构也要不断提升工作服务意识,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依法统计意识,同时要做实数据质量核查和业务指导服务工作,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统计台账,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方法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出有据,应统尽统,不断提升统计源头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