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统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统 计调 查对 象遵 守统 计法 律法 规规 章、统 计调 查制 度情 况的 行政 检查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 市、区(县) 统计 局法 制机 构或执法机构 | 统计 调查 对象 | 1.遵守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况; 2.遵守统 计 调 查 制 度 情况。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合 | 按 本 单 位 每 年 3 月 底 前 报 经 同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审 查 的 涉 企 年 度 行 政 检 查 计 划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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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 年 8 月 11 日修订)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 年 8 月 23 日施行)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28 号)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 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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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2 | 对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修正)第五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 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28 号)第十条第七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28 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 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 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 市、区(县) 统计 局法 制机 构或执法机构 | 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单位 | 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情况。包括对涉外调查资格情况,涉外调查项目情况,涉外调查许可 证 管理、使用、变更情况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 3 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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