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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4-03 作者:
附件1         
张家界市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张家界市统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昌道  13037444098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涉企常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予以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予以施行)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1.市本级2024年度年报企业; 2.2025年全市“四上”单位名录库在库单位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 3.全市营业范围中含有统计、统计调查等内容,但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企业。1.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检查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 2.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2025年以来企业涉外调查开展情况,必要时可追溯至之前年度;2025年企业报送统计数据情况。6-10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年一次张家界市统计执法队是 ,牵头部门:市统计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本项检查对象属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调查对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调查对象采取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