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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6-29 作者:

经普办〔20183


张家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经济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区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区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普查工作有序推进,经普办决定在全建立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县贯彻落实省、经济普查的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普查工作前期准备及职能部署情况(具体到人,方便联系与相互沟通普查各阶段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普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要求

(一)20186月底前,实行半月报制度,每月14日、29日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8629日。

(二)201871日之后,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12:00前报告本周工作情况。

(三)重大紧急或突发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其他如需上报的情况,以相关要求为准。

(四)报告时间如有调整,以相关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报告制度,确保全上下普查工作信息畅通。

(二)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报告制度落到实处。经普办将此项工作作为各区、县经普办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区、县执行制度情况。

  (三)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邮箱:915290303@qq.com

(四)请各地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8622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经普办,联系人:覃双喜,电话:8380306

        

张家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