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普办〔2018〕3号
张家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区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市经普办决定在全市建立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县贯彻落实省、市经济普查的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普查工作前期准备及职能部署情况(具体到人,方便联系与相互沟通);普查各阶段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普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要求
(一)2018年6月底前,实行半月报制度,每月14日、29日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
(二)2018年7月1日之后,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12:00前报告本周工作情况。
(三)重大紧急或突发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其他如需上报的情况,以相关要求为准。
(四)报告时间如有调整,以相关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报告制度,确保全市上下普查工作信息畅通。
(二)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市经普办将此项工作作为各区、县经普办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区、县执行制度情况。
(三)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邮箱:915290303@qq.com 。
(四)请各地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经普办,联系人:覃双喜,电话:8380306
张家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